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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家暴,情法不容!
2020-10-09 10:39:00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今年的国庆适逢中秋,举国同庆、全民共欢!但是在这祥和的节日氛围中,一位遭受家暴的姑娘离开了人间。

  据《观察者网》报道,在国庆中秋佳节前夕的9月30日晚,让无数人心疼的“黑姑娘拉姆”,因被前夫唐某泼汽油焚烧,导致重度烧伤后,伤重不治不幸离世。

  拉姆是一位生活在四川阿坝州的女孩,也是一名小有名气的“网红”。在网上,她把甜美的笑容展现给大家,把普通的日子过成了诗。

  但是在这美好的后面,魔鬼的阴影始终笼罩着她。拉姆的前夫唐某,常年对拉姆实施家暴,两人多次离婚、复婚,又离婚。

  9月14日,唐某拿着刀和汽油将正在直播的拉姆浑身浇满汽油并点燃……

  16天后,身体烧伤面积达90%的拉姆不幸离世。

  目前,犯罪嫌疑人唐某虽已落网,但人们的情绪却无法释怀,既有对拉姆的心疼不忍,也有对家暴现象的愤懑不平。很多网友呼吁制定“拉姆法案”,以规制家暴、严惩凶手!但实际上,早在2016年,我国就已有一部较为完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可能很多人对这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于2016年3月1日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并不熟悉,但这部法律的内容实际上十分完备。比如,在家暴认定上,《反家庭暴力法》将生活中能见到的各种硬暴力和软暴力,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均界定为家暴。

  在职责划分上,《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村委会、居委会、妇联、各国家机关都应当受理家暴受害人的求助,且必须给予帮助与处理;即使受害人未主动求助,各个机构发现“疑似遭受家暴”情形时,也应当及时向公安报案;公安必须出警,制止家暴,并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对于家暴案件的处理,《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分三种情形处理:

  一是对情节较轻,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要对家暴者出具告诫书,载明其信息后通知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要定期对家暴者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二是对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最高可行政拘留 15 日。三是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上述处理过程中,受害人既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次保护令能持续 6 个月甚至更长。在这期间,家暴者必须遵守保护令内容,一旦违反,法院可以给予其罚款或拘留;严重违反的,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不仅如此,《反家庭暴力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妇联将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人员有家暴情况的,给予批评教育 ”。

  应该说,《反家庭暴力法》已从法律上构建起对家暴受害人一整套保护措施,形成了一张反家暴的保护网。但是,为什么拉姆的悲剧还是未能避免?这只能说,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法律,仅有完备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要有群体的法律意识、严密的执行程序,以及严厉的问责机制予以支撑,才能真正发挥出作用。而在拉姆案中,从现有网上资料来看,我们看不到任何与《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联的内容,在前期唐某对拉姆实施家暴时,既看不到公安机关的家暴训诫书,也看不到法院的人身保护令,甚至,当地很多群众和相关单位认为这只是唐某的家事,没有那个职能部门把唐某的施暴当作 “家暴案件”来处理。最终,拉姆连启动法律保护机制的门槛都没有迈进去,就遭受残害!

  逝者已矣,生者应鉴!为避免拉姆案的重演,笔者认为应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对于家暴,必须零容忍。家暴不是家务事,不是一般家庭纠纷!《反家庭暴力法》已明确规定,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均为家暴,一经实施,即属违法!对于这些违法行为,无论是受害人、亲朋好友,还是知情群众,无论是职能部门、公安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均没有任何借口去容忍,只要发生、发现,均应当报警、求助、介入,对施暴者施以相应的处理和惩治。

  第二,对每一起家暴,都应当作家暴案件来处理。从拉姆案来看,在遭受唐某的家暴后,拉姆也曾报过警,但却没有等来法律的保护。这说明,一些部门对家暴的定义还不太明确,觉得受害人所受的伤害还没有到家暴的程度;或者把家暴当作一般家庭纠纷,存在“和稀泥”的想法,而这只会让家暴越演越烈!无数案例表明,家暴只有零次或者无数次,一味的隐忍退让不能解决问题!如果遭受的是较轻的家庭暴力,从维护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受害人可以向居委会、妇联等有关部门求助;如果家庭暴力威胁人身安全,受害人必须报警,必要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相关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和法院必须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从不同的角度对家暴者施以惩治和打击,通过法律的威慑力,让家暴者感到害怕,老老实实地遵守法律的规定。

  第三,对于家暴案件的办理,要建立监督与问责机制。虽然《反家庭暴力法》对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制定了一些问责规定,但实践中落实得并不到位,鲜有相关人员被问责的案例。这说明,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监督与问责机制尚不完善,需要进一步的健全。实践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理应承担起监督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责任,借鉴未成年人检察保护的做法,通过立案监督、执行监督、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对履职不力的单位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监督相关职能单位把《反家庭暴力法》落实到位,把家暴受害人保护到位。纪委监察机关也要认真执行《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对玩忽职守、履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促使相关职能部门担当起职责,推动《反家庭暴力法》发挥出威力,确保拉姆式的悲剧不再重演!

  编辑: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