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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我很庆幸能够选择读书这条路
2019-10-17 19:35: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我终于能够进入厦门大学读书,再无后顾之忧啦,今后我一定努力学习,保重身体,不辜负检察官叔叔阿姨的帮助…”如今已顺利步入厦门大学的步小某想起今年暑假收到录取通知书时的那一瞬,欣喜与惆怅交织的矛盾,仍然历历在目。

  步小某说她很庆幸,自己最终能够选择读书这条路,开启不一样的人生,这种幸运不是从天而降,而是来自于丹阳市检察院和慈善总会等机构的帮助。

  原来,2003年6月的一天,步小某的父亲步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一处路段被吴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撞上,造成步某头颈部受伤的事故,经鉴定,步某构成三级伤残。经丹阳市公安局事故认定,吴某负主要责任,步某负次要责任。步某向丹阳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于2004年6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吴某赔偿步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判决后,吴某无力赔偿,并于2006年11月在另一次事故中被撞身亡。后经法院调解,吴某近亲属从该起事故的被害方赔偿金中支付4万元给步某。

  2003年以来,步某因治疗脊髓花费12万余元,家中仅靠妻子3000元的工资维持生计,并欠下10万余元债务。2010年7月,年仅11岁的步小某被查出患有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先后通过亲戚、朋友到处借钱治病。2016年,丹阳市民政部门将步某定为低保户,但微薄的收入来源仍然让步某家庭不堪重负。2019年8月,步小某学业有成,顺利考入厦门大学,但医疗费和学杂费成了难题。

  2019年8月,丹阳市检察院在与民政部门召开的联席会议中获悉上述情况后,联合民政、教育、慈善总会及步某所在社区快速全面核查步某家庭生活状况、受损害程度、救助需求等情况,经审查认为步某家庭符合最高检《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六项“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的规定。该院会同丹阳市慈善总会,依托会签的《丹阳市慈善公益救助刑事被害人实施办法》,给予步某家庭救助金6万元(其中检察机关、慈善总会分别按40%、60%予以支出)。

  9月5日,大学开学前夕,该院分管副检察长及控申部门员额检察官,与慈善总会负责人一同至步某家中办理救助等程序性事项,签订相关救助文书,并根据丹阳市慈善救助规定中“对低保户家庭子女考取大学的,给予8000元助学金,对白血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可以每年给予1.5万医疗资助费”的规定,建议步某向丹阳市慈善总会申请救助获审核通过。同时该院迅速与民政、社保、残联、教育等部门,针对步某及其女儿的实际需求协调落实生活保障、残障补贴、后续医疗观护等社会救助措施。该院还与丹阳市玉汝于成慈善基金会对接,推动该基金会给予步小某每年3000元助学金。

  为帮助步小某度过愉快充实的四年大学生活,9月6日,该院分管副检察长及承办人专程赴厦门大学,与该校签订协议,将6万元救助金存放于学校,实行分期发放,用于步小某四年大学期间的学杂费、医疗费、生活费用,确保救助金合理支出、专款专用。同时指派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资质的干警与该校老师协作,通过一对一谈话、沙盘心理治疗等方式,共同做好步小某的心理疏导工作,及时关注其青春期的心理变化和学习状况。(江苏法制报)

  编辑: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