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调查查明,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潘金二(男,55岁,江苏丹阳人)在丹阳市延陵镇规划建设服务所工作期间,接受指派代表延陵镇政府负责土地复垦事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隐瞒复垦土地实际面积,非法占有土地成本款及土地收益分成款共计人民币217.7万元。
丹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监察机关调查认定的贪污款中有20.3万元系土地附属建筑物价值,应当予以扣除。经请示镇江市检察院同意,并与丹阳市监察委充分沟通,最终,丹阳市检察院将上述20.3万元予以核减,并引导敦促被告人积极认罪认罚,以涉嫌贪污197.4万元向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