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丹阳市人民法院对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丹阳市住建局滨江新城住建分局原副分局长戎锁华玩忽职守、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戎锁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
案件详情:
2010年10月,丹阳市埤城镇安置房工程开工建设,时任埤城镇镇村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的戎锁华明知安置房工程系违章建设,却未将该情况上报至丹阳市住建局,由丹阳市住建局查处。对于由埤城镇镇村建设管理办公室对安置房工程进行质量监管的决定,戎锁华明知镇村建设管理办公室不具有质量监管能力却未提出反对意见,而是安排二名工作人员对三个安置点工程进行巡查,未对质量监管作出具体要求,致使监管流于形式,造成常麓安置房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2013年5月,经检测,常麓安置房工程关键部位被确定为du级危房,后经综合检测,其安全性评级结果为Dsu,安全性极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已严重影响整体承载;适修性评级结果为Dr,适修性很差,宜予拆除重建,造成经济损失716.445万元,构成玩忽职守罪。
戎锁华在担任丹阳市埤城镇镇村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丹阳市住建局滨江新城分局副分局长期间,利用工程监管、手续审批等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58000元,构成受贿罪。
戎锁华简历:
1974年9月出生,江苏丹阳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
1997年9月,在丹阳市埤城镇工业公司工作,任办事员;
2003年5月,在丹阳市埤城镇镇村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任科员;
2004年10月,在丹阳市埤城镇镇村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任副主任(主持工作);
2005年,在丹阳市埤城镇镇村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任主任;
2013年4月,在丹阳市住建局滨江新城住建分局工作,任副分局长;
2015年3月,在丹阳市住建局镇村建设办公室工作,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