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丹阳市人民法院对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江苏省丹阳高级中学总务处原主任何建国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何建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案件详情:
2004年至2016年春节前期间,被告人何建国利用其担任江苏省丹阳高级中学总务处副主任(主持工作)、总务处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学校商店、食堂管理、设备采购、相关工程施工、验收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39.8万元、购物卡1.8万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1.6万元。
日前,丹阳市人民法院对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江苏省丹阳高级中学总务处原主任何建国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何建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案件详情:
2004年至2016年春节前期间,被告人何建国利用其担任江苏省丹阳高级中学总务处副主任(主持工作)、总务处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学校商店、食堂管理、设备采购、相关工程施工、验收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39.8万元、购物卡1.8万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