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玲2010年进入江苏省丹阳市检察院工作。12年来,每当有企业经营者或群众来访,她都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在法律最大限度内帮他们解难题。
朱玲清晰记得自己办理的第一起提请抗诉案件。潘某因不服法院判决到该院申诉,朱玲了解到,潘某与丈夫调解离婚时已经怀孕,婚后生下一子并独自抚养至18周岁。随后,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支付孩子出生以来的抚养费,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儿子已经成年,仅支持起诉之日前两年内的抚养费。
朱玲仔细阅卷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抚养关系不再存续情形下,给付抚养费请求权如何适用诉讼时效。面对诉讼时效理解不一的棘手问题,朱玲查阅大量资料,从立法本意出发,全面阐述了“如被抚养人已年满十八周岁,已不具备被抚养条件,要求支付其十八周岁以前的抚养费的,诉讼时效从不具备抚养条件之日起算”的观点,得到上级检察机关认可。后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重新审理并采纳抗诉意见。
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更坚定了朱玲的从检初心。此后,因工作成绩出色,她被江苏省检察院记“个人三等功”,并先后获评“全省民事行政检察优秀办案人”“全省检察机关先进工作者”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