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盗窃金饰后到金器店销赃,买卖双方均被抓。侦查中发现金器店老板收购的“金粉”可能来路也不正——
盗窃案牵出“金粉”交易链
“今后我一定加强对电镀材料的管理和对员工的法治教育,坚决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2月21日,在江苏省丹阳市检察院以案释法进企业活动中,某电镀厂老板孙某感慨地对检察官说。
曾经,该电镀厂员工监守自盗,私扣电镀材料“金粉”,并倒卖至某金器回收店,回收店老板夫妇收购后提炼黄金销售。因各方行事隐蔽本不易暴露,但一起盗窃案却让整个事件浮出水面。
2021年6月至11月,由丹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3起案件先后宣判,窃取他人财物的王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在“金粉”销售链中从事私扣、倒卖、回收等行为的电镀厂员工孟某,金器回收店老板刘某、赵某(刘某妻子)分别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孟某、赵某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
环环相扣
失窃案牵出“金粉”交易链
2020年4月中旬的某天晚上,孙先生回到家中,发现卧室被翻得一塌糊涂。预感到不妙的他立即环顾四周,发现保险箱不翼而飞了!
“我很快反应过来是家里进了贼,下意识看了看家里监控摄像头的位置,发现监控摄像头也不见了。”想到家里的金器首饰等贵重物品全都放在被盗的保险箱里,初步估计损失了10万元,孙先生立即报了警。
在调取周边监控,并结合近期类似警情进行分析后,警方将目光锁定在有多次盗窃前科的王某身上。通过侦查得知,王某极有可能到丹阳市某镇刘某开的金器回收店销赃。于是,警方提前到该店附近蹲守,在王某到刘某店中双方进行黄金交易时将二人当场抓获。
“我跟王某接触这么长时间,也跟他交易了几次,对他带来的金器来路我没多想,反正他拿来我就收下赚点差价。”刘某交代说。今年43岁的刘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8月刑满释放后在丹阳开了一家金器回收店。除如实供述自己两次从王某处收购金器的事实外,他还交代了自己从孟某处收购“金粉”的行为。
警方根据刘某的供述了解到,2019年10月以来,经孟某主动上门贩卖,刘某先后10次共收购了220.6克氰化亚金钾(俗称“金粉”)。为查明“金粉”来源,警方顺藤摸瓜找到了孟某。不久后,一条隐藏在盗窃案背后的“偷—卖—收—炼”“金粉”交易链随之浮出了水面。
内鬼作祟
金器回收店成“炼金”中转站
30岁的孟某在丹阳某电镀厂从事镀金工作。2019年10月初的一天,他在丹阳市一镇上闲逛时看到一家金器回收店,想到自己镀金使用的“金粉”实际就是纯度比较低的黄金,于是他决定私扣“金粉”卖钱。
“我在镀金的时候,在保证铜件质量的情况下会扣点‘金粉’下来放进随身带的塑料密封袋里,每次大概弄十几克的样子,等存够四五十克后,我就拿到镇上的金器回收店里去卖。”孟某走进刘某的店内,称自己是电镀厂老板,“金粉”是自己厂里的废料,想卖给对方。
看到“金粉”后,刘某提出要验一下真伪,孟某立即同意。经过检验,刘某在确定“金粉”的真实性后同意收购。经协商,二人最终以每克201元的价格达成交易,孟某轻松挣到了1.1万余元。
尝到甜头后,孟某更加肆无忌惮,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他10次卖给刘某220.6克“金粉”,累计获利5.3万余元。
而刘某在收到“金粉”后,便以火烧“金粉”的方式将其熔化成黄金,并将黄金以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至外地。“其实,孟某给我的‘金粉’有问题,因为‘金粉’是有毒的,不能随意买卖,就算是废料化学品也要经过特殊处理,不能直接拿出去卖的。”即使明知孟某卖给自己的“金粉”来路可疑,但受利益驱使的刘某还是在让“金粉”变现的路上越走越远。
“前仆后继”
夫妻俩踏上“捞金”不归路
2020年4月,刘某因涉嫌收购王某盗窃的赃物而被警方抓获。但他归案后未第一时间交代自己与孟某之间的“金粉”交易,所以孟某未被及时抓获。孟某还继续干着私扣“金粉”倒卖的勾当,只是这次的买方变成了刘某的妻子赵某。
“2020年4月中旬,我老公被抓之后店里的事就都由我来管,我之前看到过他与孟某之间的交易,所以知道‘金粉’可以提炼黄金卖钱。”赵某交代说。
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孟某又一次到店里找刘某倒卖“金粉”,此时的赵某在明知“金粉”来路不正的情况下,谎称刘某回老家了,表示自己可以与孟某进行交易。当天,她以每克220元的价格从孟某处收购了100余克“金粉”,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对方2.3万余元。
在接下来的一个月内,赵某又与孟某交易了4次,前后累计收购“金粉”340余克。之后,她通过请人帮忙提炼成黄金并销售的方式将“金粉”变现。2020年5月下旬,孟某被抓获后,警方根据其供述将赵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后赵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上述案件被分成3起案件先后移送丹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王某、刘某盗窃、收赃案件中,该院结合另查明的两起王某的盗窃事实及一起刘某的收赃事实后认为,应以盗窃罪追究王某刑事责任,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刘某刑事责任。在赵某收赃案件中,该院认为,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孟某私扣“金粉”倒卖的案件中,孟某身为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价值14.4万余元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各犯罪嫌疑人坦白、认罪认罚等具体情形,检察机关分别对他们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