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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高考冒名顶替事件检讨:上了别人的学,就要还法律的债
2020-07-08 11:06:00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盗用他人身份冒名顶替入学,“窃取”别人的人生,顶替者本人不仅涉及伪造类犯罪,还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冒名顶替上学的行为,不仅侵害被顶替者受教育权、姓名权等一系列法律权益,更是破坏了社会教育管理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检察机关可以探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顶替链”有关人员公开赔礼道歉。

  *“无此先例”并不能成为拒绝被顶替者重新入学的理由,高校招生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约,被顶替者本人申请重新入学的,有关高校应从重新履行民事合约的角度,为其提供继续学习的机会。

  近日,山东“242人冒名顶替取得学历”事件引发舆论哗然,农家女陈春秀、王丽丽等人被冒名入学的遭遇更是令人扼腕。呼唤真相的同时,公众更为关注的是,冒名顶替事件的推动者和受益者到底该当何罪,《刑法》又如何守住挑战社会公平的底线,被冒名上学的当事人是否有权重返校园。

  一、对冒名顶替上学中“造假链”群体可追究刑事责任

  冒名顶替上学的本质是盗用和冒用他人身份。一起“成功”造假过关的顶替入学事件要经历获取被顶替者身份信息,更改户籍材料,获取被顶替者档案,拦截被顶替者录取通知书,绕开开学审查等环节,完成这一操作可能涉及的主体主要包含三类,即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户籍管理等部门的国家公职人员、顶替者亲友及顶替者本人。对国家公职人员和顶替者亲友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实务中鲜有争议。

  教育部门、招生单位等公职人员徇私舞弊,逾越职权,收受贿赂伪造人事、户口档案、考生成绩的,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等;

  顶替者亲友为达到其目的,往往需要疏通上下关节,通过非法手段篡改顶替者户籍、档案、身份信息,可能构成渎职类犯罪的教唆犯、行贿罪、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等。

  如在湖南罗彩霞案中,冒名顶替者王佳俊的父亲即因为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顶替入学事件争议的焦点一直聚焦在造假链条中获益最多的顶替者本人应承担何种罪责。他们窃取别人改变命运的机会,偷走他人的人生,而诸多违法顶替操作由家长或亲友代办,坐享其成,犯罪成本畸低。

  《刑法修正案九》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增设了代替考试罪,但冒名顶替者不是“枪手”,不受该条款约束。实务中,对顶替者多限于以经济赔偿为主,甚至无被判犯罪的先例。

  值得注意的是,冒名顶替者要冒名入学、入职需要重复多次伪造他人身份信息,可能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此外,顶替者还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刑法》第二百五十条之一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为人格尊严和个人自由,其中包含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

  顶替者以秘密手段窃取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准考证和档案卡,获取他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户籍材料信息后进行伪造,以取得大学入学“门票”,完全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三款规定的“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二、对冒名顶替上学行为,检察机关可探索提起公益诉讼

  客观说,高考虽然存在种种问题和争议,但它长期以来一直是中国维护社会公平、促进阶层流动的最大制度性保障。每一个经历高考的人,都明白高考之于自己的重要意义。它寄托着每个学子对公平正义的渴求,承载着无数家庭对未来生活的向往,这种期待,超越个体、辐射社会。

  冒名顶替他人上学,盗用他人身份名义,不仅肆意改写了别人的人生轨迹,更是侵害了我国考试制度特别是高考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严重损害了社会公益。

  当前,我国检察机关正在不断拓展公益诉讼领域,除了可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英烈保护等领域侵害公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外,各地检察机关还在探索对公共安全、互联网公益保护、文化遗产和国家尊严保护、未成年人、妇女权利保护、消费者、投资者权利保护等“等”外领域侵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鉴于冒名顶替者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践踏道德底线,严重侵害了我国高考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检察机关可以探索对冒名顶替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行为人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扩大社会影响力和教育面。

  此外,被顶替者如果要求冒名顶替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停止对自己姓名权的侵害,并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要求经济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还可以支持被顶替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被顶替者可依民事法律规定申请重新入学

  逝去的时光不能倒流,但心中的遗憾应该被弥补。高考“落榜”16年后,陈春秀向山东理工大学提出重新入学、恢复学籍的请求,山东理工在承认存在入学资格审查漏洞后,以“无此先例”将其拒之门外,被顶替者还有权要求重返校园吗?

  从民事法律关系来分析,实质上高校录取也是一种民事合约。每年高考之后,高校发布招生专业和录取分数线,是一种民事上的“要约邀请”行为;莘莘学子在十年寒窗苦读之后,通过高考达到了某一高校的录取分数线后,填报该高校的志愿,是一种民事上的“要约”行为;高校经审核录取该学子是一种民事上的“承诺”行为。

  在陈春秀等人的录取合约中,冒名顶替者实施了欺诈行为,使高校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了录取冒名顶替者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高校在得知真相后有权撤销与冒名顶替者的合约。

  那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而言,真实的民事合约相对人,也就是被顶替者同样有权要求高校恢复原先的招录合约,只要这种招录合约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权益,那高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约的履行。

  而遍查我国对高校招生的各项规定,并没有对被顶替者重新获得大学学籍的限制性规定。因此,有关高校“无此先例”拒绝被顶替者入学的理由不成立。

  笔者认为,一名寒窗苦读数十载的学子在没有过错、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身份顶替上大学,失去求学和受教育机会,多年发现后根据本人意愿申请重新入学的,高校应该遵守契约精神,依据民事法律,做出人性化处理,帮助被顶替者获得大学学习的机会,还被顶替者一次实现愿望的机会。

  作者:周绪平、王蓉(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