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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男子今年52岁,坐牢倒有20多年
2019-02-26 17:38:00  来源: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扬子晚报网2月24日讯(通讯员 林嘉欣 记者 万凌云)1967年出生的安徽亳州籍男子韩某,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1年6月被阜阳地区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数次减刑后于2010年9月释放。后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2月释放。已经在狱中服刑20余年的韩某仍不思悔改,又实施了盗窃行为。近日,经丹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丹阳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韩某自小成长在安徽省一农民家庭,家境贫寒,从小并未上学读书,年纪轻轻就外出打工。由于好吃懒做,不想踏实正经地找份事情做,总做着不劳而获的梦。终于,在他24岁那年,因犯盗窃、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青春绽放的年纪摔了这么大一跤,韩某却并没有悬崖勒马、改过自新,而是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此次在丹阳犯罪被抓获时,韩某已经51岁了。

  2018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在丹阳打工的韩某发现电动车坏了,于是便想偷一辆电动车来骑。当晚9时许,韩某在丹阳市界牌镇大街上徘徊时,见一店门口停放了一辆三轮电动车。趁人不注意之时,韩某坐到车子里面, 熟练地把车龙头下面的几根电线接在一起,车子通电后,他便这辆车开走了。考虑到车子特征较明显,难销赃,韩某将车子的电瓶、轮胎拆下来之后便将车身丢弃了。2018年7月2日,韩某被抓获归案,至此,此案告破。

  该案移送丹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审查,检察官发现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同时韩某系在上次故意伤害罪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最终,丹阳市法院采纳了丹阳市检察院的全部建议,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