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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社工受贿案为何被评为精品案件?"一名社工的‘致富宝典’"告诉你答案!
2017-04-17 09:40:00  来源:
          故事还得从2011年说起。

 

 

    2011年末,在浙江金华某部服役完毕的曾渌溱回到丹阳老家,一直没找到合适工作。直到2012年6月,曾渌溱被分配至吕城镇司法所,协助从事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丹阳市吕城镇共有社区矫正对象60余名,而当地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在编人员仅有一人,曾渌溱一到岗便被“委以重任”,其职责既包括开展审前调查评估,又包括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几乎每天都在和社区矫正对象打交道。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或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自从当上司法所的社工,曾渌溱便仿佛找到了一本“致富宝典”,他利用自己协助从事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审前调查评估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向社区矫正对象多次索取钱物。对于家庭条件好的,他就多索取。而对于条件不好的,曾渌溱也不放过,只要对方拿得出的,哪怕是一条香烟也不放过。

    2015年4月,丹阳市检察院陆续收到吕城镇社区矫正对象的实名举报,检举揭发曾渌溱的种种恶行。同年5月31日,丹阳市检察院对曾渌溱立案侦查。经查明,曾渌溱在短短两年多时间里,先后32次向24名社区矫正对象索取香烟、购物卡、现金等,共计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  

     该案由丹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丹阳市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曾渌溱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

 

    在查办此案的过程中,丹阳市检察院发现,地处江苏南部的丹阳市社区矫正对象常年保持在400余人,而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市辖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执行和监管工作的人员仅有12人。面对数量庞大的监管对象和复杂的监管工作,对于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专职社工的监督和管理已明显不足。结合该案所暴露出来的社区矫正工作社工的监管问题,丹阳市检察院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书面检察建议,并获采纳,目前暴露出的问题已得到了全面整改。

 

        近日,丹阳市检察院办理的该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精品案件”。

 

     其实,除该案外,丹阳市检察院办理的《在押人员康某某必要性审查案件》也被评为2016年江苏省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例。

     丹阳市检察院积极回应群众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新要求,不断强化刑罚执行检察监督,给他们点个赞吧!

  编辑: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