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地市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5、不服同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判决、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或者提审的;
3、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
四、申诉的要求
1、申诉应当书面提出,写明申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申诉理由及有关证据,并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2、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理。